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的通知》(青建发字〔2009〕13号)规定,现就换发《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以下简称《入青信用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发范围
现持有《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证》的外地建筑业企业。
二、时间安排
1、资料受理时间:2009年2月23日-2009年4月11日。
2、换发证工作结束时间:2009年4月30日。
三、需提交的资料: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的通知》(青建发字〔2009〕13号)中要求提交的材料。
四、有关要求
1、《入青信用证》的换发手续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本企业正式管理人员办理。属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办理的,办理人员须持书面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入青持证人员岗位证书须按有关要求到青岛市建管局进行核验,录入青岛市建筑业从业人员数据库。
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到市建管局工程处核验录入;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市建管局建管处核验录入;技术工人到青岛市建筑职业技能鉴定站(金沙路34号,联系人:孙希晖、王杨,联系电话:84899278)核验录入。
3、办公场所达不到《关于规范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的通知》要求的,应于2009年6月底前整改完毕。期间《入青信用证》有效期每次延期1个月。
4、凡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www.e-qdpm.com)录入的入青企业信息已变更或资料不完善的,须在报送书面资料前补录完毕。
5、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须满足《关于规范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的通知》要求。
6、提交"双卡"资料时,须提交所有人员已激活的建管亲情卡和爱心工资卡卡号。其中,管理人员"双卡"须提供建管亲情卡原件。
7、逾期不参加复验或复验不合格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其《入青信用证》自行废止,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入青登记申请。
五、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办理《入青信用证》并进行年度复验。自2009年5月1日始,原发放《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证》废止,无新换发的《入青信用证》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不得在青承接工程任务。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